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规定的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形以及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
二、征收标准及时间
从2013年开始,分三年将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0.1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具体征收标准及执行时间见附件。
对定额以内的水量部分,按实际使用量收费。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含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以上、不足50%(含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三、征收方式及要求
(一)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按照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准的,按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设计的最大日取水量计收。
(二)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应按照规定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发电量。不报送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月征收水资源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附件:1.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2.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附件 1: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 取水类别 | 单位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备注 | ||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 | 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 ||||
| 工商业取水 | 元/立方米 | 0.06 | 0.12 | 0.24 | ||
| 城镇公共供水 | 元/立方米 | 0.04 | 0.08 | 0.16 | ||
| 其他取水 | 元/立方米 | 0.06 | 0.12 | 0.24 | ||
| 水力发电 | 元/千瓦时 | 0.002 | ||||
| 火力发电 | 贯流式冷却取水 | 元/千瓦时 | 0.002 | |||
| 闭式冷却取水 | 元/千瓦时 | 0.0015 | ||||
| 采矿排水 | 元/立方米 | 0.10 | ||||
附件 2: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 取水类别 | 单位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备注 | ||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 | 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 ||||
| 工商业取水 | 元/立方米 | 0.09 | 0.18 | 0.36 | ||
| 城镇公共供水 | 元/立方米 | 0.06 | 0.12 | 0.24 | ||
| 其他取水 | 元/立方米 | 0.09 | 0.18 | 0.36 | ||
| 水力发电 | 元/千瓦时 | 0.0025 | ||||
| 火力发电 | 贯流式冷却取水 | 元/千瓦时 | 0.0025 | |||
| 闭式冷却取水 | 元/千瓦时 | 0.0015 | ||||
| 采矿排水 | 元/立方米 | 0.15 | ||||
附件 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 取水类别 | 单位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备注 | ||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 |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 | 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 ||||
| 工商业取水 | 元/立方米 | 0.12 | 0.24 | 0.48 | ||
| 城镇公共供水 | 元/立方米 | 0.08 | 0.16 | 0.32 | ||
| 其他取水 | 元/立方米 | 0.12 | 0.24 | 0.48 | ||
| 水力发电 | 元/千瓦时 | 0.003 | ||||
| 火力发电 | 贯流式冷却取水 | 元/千瓦时 | 0.003 | |||
| 闭式冷却取水 | 元/千瓦时 | 0.0015 | ||||
| 采矿排水 | 元/立方米 | 0.2 |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印发